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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小伙伴们,注意了!这些新政从3月1日起就要开始施行了哦!赶紧看看跟你有没有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1、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色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2、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3、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注意,以上所说的成品油库存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
4、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税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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