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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管理应成为工程项目监管的重点

2014/11/14 9:32:23 农业部 项目部 【字体: 浏览次数:

 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各地招标市场的规范运行,工程的招投标秩序得到了较好的整治,招投标当事人的活动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但工程招投标后管理未得到充分的重视,成为政府监管的盲点。标后施工期间又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容忽视的问题,施工单位以围标、串标、陪标及挂靠等方式谋取中标,业主常采用标前设置最高限价、标后附加条件谈判、随意更改图纸、降低建设标准等手段压低造价。如不及时解决标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反过来会助长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故工程招投标和标后管理二者相辅相成。因此必须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工作。

一、中标后施工期间存在的问题

(一)实际施工的项目负责人不是中标的项目经理。可分为两种情况:一、借用施工企业资质及项目经理证参与投标报名,真正的项目经理只是在投标当天露个脸,其它事情均由这些项目负责人实际操作。这种现象尤其在中小施工企业中比较多,有的小施工企业只有一个办公室,机械设备、技术人员都没有,专门收取挂靠费。二、有些项目经理中标后,按中标价提取一定的提成后,将工程私下转包给无资质人员。这些项目负责人以围标、串标、陪标及挂靠等方式谋取中标后,临时组建施工班子,施工质量可想而知。

(二)在图纸变更和现场签证上做手脚。有些施工企业本着“低标价、勤索赔、高结算”策略,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中标,然后采取找关系、行贿等手段千方百计收买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设单位领导,通过图纸变更和现场签证在材料和工程量上做文章,牟取利益最大化。

(三)工程款支付中不坚持合同原则。因为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时,将工程付款方面的约定作为重点内容来把关,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很严格。在政府投资的项目中,施工单位往往通过不正当手段,使项目业主负责人同意不按原定工程进度付款,而要提前付款或加大付款数额。在一些非政府投资的项目中,业主常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

二、问题的主要成因

(一)建设单位合同观念不强,对自身的责任和权利认知较少。对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知识严重缺乏,特别是如何考核项目经理在位情况,以及项目经理更换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手续等,特殊情况下更换项目经理须严格把关,并履行法定的程序;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目的、作用、意义、内容和程序等基本不了解。

(二)工程施工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双向的,不能只强调施工单位履行义务,而忽视了业主履行义务。确定中标人后,业主常用附加条件谈判、不按约定提供场地、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等方式干扰项目实施,施工单位也迫于业主的强势地位而敢努不敢言,常以降低工程质量获得高利润来进行软抵抗。

(三)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管理不到位。项目经理乱挂靠是造成工程违法转包和非法分包主要原因。对项目经理管理混乱,无序流动现象严重,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随意性太大;同时,市场中存在“克隆”证书,查其证书编号和人员是真实存在的,但证书是假的,辨别真伪难度大,给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四)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实地检查不到位。施工期间没有核查中标项目经理的在位情况,发现问题没有认真的对待。项目成功实施的关键在于业主,未对业主进行监督,不了解业主是否有降低建设标准、恶意压低造价、未按规划要求实施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等行为。

三、标后管理的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管理主要依据就是工程施工合同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实际上是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施工合同自然也成为工程项目标后管理的必然依据。施工合同不论依据何种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组成施工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基本相同,即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等几个部分。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成有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施工合同形成过程中,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评标办法即是从工程项目的实施保证承诺的角度来确定评标要点,包括工程报价、质量保证措施、工期保证措施、项目管理机构的经验和技术、机械设备、技术工人的配备、施工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即是业主选择承包单位的依据,也是承包单位对业主的承诺,是中标的构成因素。评标过后业主偏重于控制工程造价,而对由什么人、采用什么方案来完成工程并不在意。仅就安排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来说,原则上施工单位不指派中标的项目经理去管理中标的施工项目,从合同角度来说是违约,从法律角度来说是违法。因为建筑业属高危行业,《建筑法》第二节“从业资格”中明确了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双重资格规定,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项目经理和其它技术、管理人员都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以往即使关注也仅仅关注的是项目经理,其实项目经理不过是个项目管理机构的组织者,项目经理不能代表一个项目管理机构的全部。完成一个施工项目还要在一定的施工环境下,有一定的机械设备、试验设备、采用一定的施工方法和施工组织设计、投入一定的专用于本工程流动资金等才条件有完成项目。业主是工程项目施工最重要的责任主体,工程施工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双向的,不能只强调施工单位履行义务,而忽视了业主的履行义务。

(二)工程项目标后监管另一依据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施工合同属民法调节范畴,民法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约定有效的前提条件是约定的内容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必须遵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工程项目的实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必然动用一定的社会资源,给周边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人文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就工程质量而言,如质量不好势必会影响工程的使用寿命,浪费了资源,并将成为危险源,如果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将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施工单位不应仅认为只为业主服务,业主也不能因工程项目是由自己出资建设就恣意妄为,必须要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四、加强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工程项目的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针对招标后出现的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机构不在位或随意更换、设计图纸随意变更、业主拖欠工程款和竣工验收敷衍了事等实际状况,对症下药,完善监管制度,共同做好工程的标后管理工作。

(一)严把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在位及其尽责关。招投标监管部门有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编印施工企业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的宣传资料,督促施工企业践行其投标承诺。做好业主招标及标合管理的交底工作,指导业主解决管理问题,及如何考核必须在岗在位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尽职情况;同时指导业主坚持项目经理和技术、管理人员押证原则,并积极配合招标、建筑等监管部门建立施工企业信息考核机制。

(二)严把付款关。工程款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实际施工进度进行支付。工程监理必须按照施工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核查并验收签证,否则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进度款。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定期检查工程分项、分部验收资料,严禁超前付款或拖欠付款。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标准和内容,避免随意变更,同时要求业主根据工程合同付款要求,建立付款档案,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严把竣工验收关。工程竣工后,业主要及时组织相关各方进行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参与验收过程监督。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批准的建设规模,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验收合格后,业主必须将验收报告交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招标监管机构应有专人审查签字以示负责。